question-icon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有撤销权这么个东西。但不太清楚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以及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想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好让我在后续事务中能正确运用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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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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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法律领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它赋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取消已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力。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具体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撤销权。简单来说,撤销权就是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取消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成立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商品,实际上是B品牌,甲在这种错误认识下签订了合同,甲就可能基于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在某偏远地区,乙利用甲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极低的价格收购甲的祖传珍贵文物,这种交易明显不公平,甲就可以依据显失公平来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商家丙故意隐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丁就可以因受到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是胁迫。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戊以威胁己的人身安全为手段,迫使己签订了一份不利于己的合同,己就可以基于胁迫而撤销该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此外,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综上所述,撤销权成立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并且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期限等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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