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个原则在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体现,对我们普通人有啥影响,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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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一个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这就好比在一场交易中,卖家有收款的权利,同时也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买家有获得商品的权利,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样的表述,但在很多条款中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就包含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意思。当双方签订合同时,要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如果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侵权责任编中,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比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就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受害人则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编中,夫妻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对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同时,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有提供扶养的义务,反之亦然。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了解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民事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让我们明白自己应尽的义务。在签订合同、处理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这样才能保障民事活动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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