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是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们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我们分别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进行详细阐述。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合法原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的合法既包括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包括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比如在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要在双方之间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不能让一方承担过多的义务而另一方享受过多的权利。 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自愿则强调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 四是协商一致原则。双方要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合同。不能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而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诉求。 五是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劳动者也要如实提供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对于劳动者来说,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果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也存在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