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医患行政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解决其医疗纠纷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首先来了解一下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这意味着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决定是否参加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如何达成调解协议的自主权。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参与调解或者接受调解结果。例如,在某医疗纠纷中,如果患者认为行政调解不适合自己,有权拒绝调解程序。这一原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按照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调解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三是公正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无论是面对大型医院还是普通患者,都要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分析事实,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接下来看看医患行政调解的方式。一种是当面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现场引导双方陈述事实、表达意见,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和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供双方参考。 另一种是背对背调解。当医患双方矛盾较为尖锐,面对面沟通可能会引发激烈冲突时,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底线,然后在中间进行协调和斡旋,传递双方的意见和信息,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此外,还可以采用书面调解的方式。对于一些争议较小、事实比较清楚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和调解,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调解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