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条款理解分歧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指的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字的通常含义和语法规则来进行解释。打个比方,如果合同里提到“意外伤害”,那就要按照大众普遍理解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外来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来解释,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含义。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这其实就是文义解释原则的法律依据。 意图解释原则也很关键。该原则是指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比如在一些复杂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能有一些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协商表达了特定的意图,即使这些没有完全写进合同里,但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在解释条款时就要考虑进去。《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了意图解释原则的精神,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还有一个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在条款的拟定上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当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补充解释原则也不容忽视。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者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比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对于一些操作流程没有明确约定时,就可以参照海上运输的商业习惯来解释。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