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有哪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判断行为的条件、自主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己做决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并不是随意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会被依法撤销。比如,法律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是1000元到5000元,行政机关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进行罚款。 其次是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是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例如,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可以通过警告等较轻的方式达到管理目的,就不应该直接进行高额罚款。 再者是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之间要成比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为了实现一个较小的行政目的,而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过大的手段。例如,在城市管理中,为了拆除一个违法搭建的小棚子,如果可以通过相对温和的劝导、帮助当事人自行拆除等方式解决,就不应该直接采取强制拆除,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是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等要素。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事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比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