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在司法救助中免交诉讼费?


在司法救助中,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定人群可以免交诉讼费。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这里的残疾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证明,且没有稳定的收入来维持生活的人。他们由于身体的残疾,在就业和生活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免交诉讼费可以让他们更顺利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这些费用是维持相关权利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比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赡养费,此时让老人承担诉讼费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所以这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 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这些人员本身经济状况就非常困难,依靠政府的救助或者微薄的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没有其他额外的收入来源。让他们承担诉讼费用会使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因此符合免交条件。 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见义勇为是值得全社会弘扬和鼓励的行为,当见义勇为者或其近亲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打官司时,免交诉讼费是对他们的一种支持和保护。 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当事人是否确实存在困难,需要免交诉讼费。 总之,司法救助中免交诉讼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