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要求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也就是说,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比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违约未按时交货,乙因此错过一个特殊订单导致巨大损失,但这个特殊订单在订约时乙并未告知甲,那么甲对这部分损失可能无需赔偿。 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违约提前解约,租客有义务积极寻找新的住所,若租客故意拖延导致租金损失扩大,那么扩大部分房东可能无需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交付货物,买方因市场价格下降,以较低价格购买了替代货物,那么买方节省的费用应从其要求的赔偿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例如,双方签订合同,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那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民法典》在相关规定中体现了过失相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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