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当涉及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争夺孩子抚养权时,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关系的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这里可理解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离婚后(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解除同居关系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母亲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因素。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没有不良嗜好等,会更有利于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自己跟谁生活更有利于成长有自己的想法,所以法院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此外,在争夺抚养权时,还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总之,在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一切都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