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违约赔偿遵循哪些原则?

我签了一份合同,对方违约了。我想要求赔偿,但不太清楚合同违约赔偿是按照什么原则来的。是随便要赔偿金额都行,还是有特定的原则和标准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遵循哪些原则,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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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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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违约赔偿中,通常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违约方对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都要进行赔偿。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了多少,违约方就应当赔偿多少。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为了按时完成自身业务不得不高价从其他渠道采购相同货物,那么买方因此多支出的费用就属于损失,卖方需要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就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就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乙违约导致货物未能按时送达,但是甲提出要求乙赔偿因为货物未按时送达而错过的一个非常罕见且难以预见的商业机会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乙可能不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这种损失在订立合同时乙难以合理预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明确了合理预见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租客知道后就有义务及时寻找新的合适的房屋居住,而不是放任不管导致自己继续支付不必要的租金,否则对于这部分扩大的租金损失,租客就不能要求房东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交付了不合格的货物,买方在退货过程中因处理该批货物获得了一定的残值收入,那么在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时,就需要将这部分残值收入从赔偿额中扣除。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条文表述损益相抵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处理违约赔偿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过错相抵原则,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分担。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承包方也未按照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双方就需要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民法典》中的相关公平原则等精神为过错相抵原则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总之,合同违约赔偿的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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