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产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房产纠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过程。涉外因素可能包括房产的所有者是外国人、房产位于国外或者纠纷的某一环节与外国有联系等情况。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房产纠纷诉讼,都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比如,案件的管辖、诉讼的进行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依据这部法律。 其次是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关于房产纠纷处理的国际条约,在涉外房产纠纷诉讼中就要优先适用这些条约。不过,如果我国对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声明保留,那么这些条款就不适用。 再者是司法豁免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主体在一定情况下不受我国司法管辖。比如,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人员在我国涉及房产纠纷时,可能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然后是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在涉外房产纠纷诉讼中,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懂中文,法院会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的公正性。 最后是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就是说,涉外房产纠纷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