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有一系列的办案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仲裁公平、公正、合理进行的重要依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法原则。这要求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原则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实体合法,即仲裁结果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仲裁结果要依据这些法律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是程序合法,仲裁活动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的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仲裁委员会必须按照这些程序来办理案件。如果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导致仲裁结果无效。 其次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强调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无论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员工,还是用人单位是大型企业,在仲裁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陈述权、答辩权、举证权等。仲裁员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确保仲裁结果不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后是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工资、经济补偿等,及时处理可以避免劳动者的生活受到更大的影响,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审理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最后是着重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这些办案原则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保障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