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


遗失物处理原则是指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相关当事人在处理该遗失物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准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归还失主原则。当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有义务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从法律角度来说,遗失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依旧属于原主人。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好比你在马路上捡到了别人丢失的钱包,你不能私自占有,而应该尽快想办法找到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其次是妥善保管原则。在遗失物被归还之前,拾得人有责任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为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你捡到了别人丢失的宠物狗,在找到失主之前,你要好好照顾它,不能虐待或者放任不管。 再者是费用偿还原则。拾得人在保管、归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偿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你为了保管捡到的自行车,支付了一定的停车费用,那么在归还自行车时,你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这笔停车费。 最后,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有明确体现。总之,遗失物的处理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