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原则规定。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平等原则是基础,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分割时,双方都有平等的主张权利。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在婚姻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并且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支持。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例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子女随女方生活,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房产判给女方,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这一原则也是为了保障子女和女方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再者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要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尽量使财产的分割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生活。比如,对于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对于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另外还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否定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最后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比如,夫妻双方不能将租来的房子当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