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财产分割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简单来说,不能因为男方或者女方的性别不同,就在财产分割上有所偏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平等就是基础,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主张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权利。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往往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照顾子女和家庭的责任,并且在就业和经济收入上可能相对处于弱势。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例如,如果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在分割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可能会考虑让女方获得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更多的份额,以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这也是从社会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依据的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 再者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比如,对于夫妻共有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对于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有实际需要的一方。例如,某一方从事特定职业需要使用特定的工具,而该工具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时可以考虑将其分给从事该职业的一方,这样更有利于其工作和生活。 然后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比如,不能为了多分得财产而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他人寄存在夫妻处的财产也当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一方存在这种行为,另一方发现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是给予补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公平补偿,鼓励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例如,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事务中,在离婚时就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之,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以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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