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犯罪人给予一定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赔偿原则。 首先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伤害,难以用金钱来精确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但在侵权责任编中体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其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给予适当的赔偿,以达到抚慰的效果。 其次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法律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法官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给受害人造成了长期的精神折磨,法官可能会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最后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赔偿数额既能够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又不会给侵权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平衡双方的利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比如,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差,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虽然存在但并非极其严重,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运用这些原则,公正、合理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