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在行政侵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对确定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首先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而不是单纯的经济补偿。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精确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就是起到抚慰作用,让受害人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慰藉。 其次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不同的侵权行为、不同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不同,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赔偿数额。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 再者是适当限制原则。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方式,但也不能无限制地进行赔偿。一方面,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受害人过度索赔。法律规定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赔偿范围的一种限制。 最后是公平合理原则。这要求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又要考虑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避免显失公平。例如,在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时,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总之,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在行政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受害人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了解这些原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