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原则有哪些?


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在涉及婚姻关系结束、合伙关系终止等场景中常常会遇到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原则。 首先说财产分割原则。在婚姻关系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分割权,不会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分割时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去争取合理的份额。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女方的合理需求。如果子女跟随女方生活,那么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向女方倾斜,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于生产资料,会分给更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于生活资料,会考虑分给有实际需要的一方。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一家店铺,会将其分给更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以保证店铺的正常运营。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分割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财产的分割通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合伙合同有相关规定,以保障合伙人在财产分割时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看债务承担原则。在婚姻债务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房屋,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当合伙对外负有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等进行追偿。总之,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债务承担,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