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补偿的原则是什么样的?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受害人因诽谤行为遭受损失时,加害人需要进行补偿,而补偿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完全赔偿原则。该原则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因其诽谤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诽谤导致的精神痛苦,可能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等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例如因名誉受损导致工作机会丧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虽然诽谤罪主要涉及名誉权侵害,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上可类推适用该完全赔偿的理念,即要全面涵盖受害人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其次是合理预见原则。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其在实施诽谤行为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也就是说,并非受害人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都能得到支持,只有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加害人能够预见到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才会被纳入赔偿范围。比如,加害人可能预见到其诽谤行为会导致受害人短期内的精神痛苦和一定范围内的名誉受损,但对于一些过于遥远、难以预见的损失,如受害人因名誉受损而在多年后才失去的一个极为特殊的商业机会,可能就不在赔偿范围内。 再者是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受害人因诽谤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将所获利益从损失中扣除。例如,受害人因诽谤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其自媒体账号粉丝量增加从而获得了一定的广告收益,这部分收益就需要在计算赔偿时予以考虑。 最后是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比如受害人在面对诽谤时,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损失扩大,那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会考虑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为过失相抵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诽谤罪补偿原则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加害人承担不合理的过重赔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