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混合担保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常见的概念。所谓混合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比如保证,也就是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又有物的担保(像抵押、质押等,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那么在混合担保中,优先偿付顺序到底是怎样的呢? 首先,我们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里强调了约定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各个担保人之间事先有关于优先偿付顺序的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先由抵押物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的顺序来。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其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甲自己用名下的房产做了抵押,同时丙作为保证人。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应当先就甲的房产实现债权,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获得清偿。 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先执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第三人丁用自己的车辆做了质押,同时丙作为保证人。此时乙既可以选择对丁的车辆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而丁或者丙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要先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执行该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这样的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合理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和担保制度的公平、有序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