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

我买的房子成了烂尾楼,开发商还拖欠着工程款。听说施工方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我想知道这个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这对后续房子的处理和我们业主权益有很大影响,希望了解清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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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烂尾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施工单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于“烂尾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四十一条指出,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那么,如何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呢?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那么交付之日通常就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在“烂尾楼”的情形中,虽然工程没有正常完工交付,但如果存在部分交付使用的情况,对于已交付部分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就可以从这部分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要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是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这个日期就可能被认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因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意味着已经完成了结算的前期工作,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支付价款。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也没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那么就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来确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节点,比如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那么当达到相应的付款节点时,就视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对于“烂尾楼”项目而言,由于其情况复杂,在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时可能会存在争议。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可能会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有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认定。


总之,“烂尾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开发商,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确确定起算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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