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三种权利竞合时该遵循怎样的顺位原则来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好让我心里有底,也能更好地处理后续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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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竞合顺位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民法典中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三种权利的基本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加工东西,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他的东西来抵钱。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你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如果还不上钱,银行就可以把房子拿去卖了还钱。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这就像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别人,向他借钱,如果还不上,对方就可以把珠宝卖了还钱。 当这三种权利发生竞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顺位规定。 首先,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因为债权人对标的物付出了劳动或费用,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鼓励劳动付出,法律赋予了留置权最优先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比如说,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来汽车需要维修,甲把车交给丙修理,甲没有支付修理费,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乙有抵押权,丙的留置权也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其次,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顺位,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一般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先登记,质权后交付,那么抵押权优先;反之,如果质权先交付,抵押权后登记,那么质权优先。 最后,如果是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同样也是按照上述规定,依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综上所述,在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留置权优先,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则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顺位。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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