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怎样的?


在探讨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人保和物保的概念。人保,也就是保证,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物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人保与物保的优先关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再就抵押物受偿,那么就依照这个约定执行。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需要区分物保是由谁提供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符合常理和公平原则。例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了抵押,同时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 而当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都为债权提供了担保,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便利来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比如,第三人用自己的车辆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同时还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先对车辆进行拍卖等方式受偿,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以及物保的提供者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