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私房租赁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我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了,但是最近和租客在租金支付时间、房屋维修责任这些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遇到这些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裁判的,想了解一下私房租赁中这些常见问题的裁判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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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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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房租赁中,明确裁判标准对于解决租赁双方的纠纷至关重要。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问题的裁判标准。 首先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如果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签订,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合同通常是有效的。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租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在租金支付方面,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房屋维修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东有维修房屋的责任,但如果是租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损坏,维修责任则由租客承担。 关于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他物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限届满方面,《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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