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在执行中追加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够。听说可以追加其他人来承担责任,但是不清楚最高院对于执行中追加的规定是怎样的,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追加,该怎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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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通常指的是追加被执行人。当原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使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程序进行规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重要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存在多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又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会组织听证。如果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裁定驳回申请。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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