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担保人?
我在一场官司中胜诉了,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够偿还债务。当时债务有担保人,我就想知道在执行程序里能不能直接追加担保人进来让他承担责任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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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关于能否直接追加担保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担保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可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比如该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能直接追加。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需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定其性质、范围等,就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因为执行程序主要是实现已经通过审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担保人的责任未经审判确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可能会剥夺担保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程序正义。 所以,当在执行程序中考虑追加担保人时,需要审查担保的类型、是否有书面承诺等情况,并且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若不符合,则可能需要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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