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直接走人扣多少钱合适?
我在试用期,现在想直接走人,但听说可能会被扣钱。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一般会扣多少钱才合适呢?我担心公司乱扣钱,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有没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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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直接走人扣钱是否合适以及扣多少合适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般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就直接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赔偿责任,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扣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擅自离职行为给单位带来了实际损失。例如,用人单位可能因为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某项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需要额外聘请人员来紧急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就属于实际损失;或者因为工作交接不及时,给公司业务造成了经济损失等。 然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直接走人,用人单位想要扣除工资作为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并且扣除的金额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却随意扣钱,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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