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有哪些?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特定阶段。以下将从试用期的基本规定、用人单位的操作实务以及劳动者的应对技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基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试用期的操作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这是为了避免后期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和方式,以及达到何种标准才可以转正。二是在试用期内,如果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是要按时支付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应对试用期也有相应的技巧。首先,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约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其次,在试用期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达到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以不合理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