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所谓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干脆撤销整个合同。 首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重要事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订立了合同。比如,把赝品当成真品进行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在此列。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在一方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另一方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诱导消费者购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可以请求撤销。这意味着即使欺诈行为不是合同相对方实施的,但只要对方知情,受欺诈方就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以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强迫他人签订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这些不同种类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