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要件是什么?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阶段。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特定的符合要件的。 首先,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重点说下“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比如招聘时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以及劳动者未达到标准的具体表现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试用期内,若出现这些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从劳动者角度,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解除权,相对比较自由,但也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总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双方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事,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