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有什么对策?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从适用条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例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 在保证金方面也存在问题。保证金的收取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要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收取过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这可能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因无法缴纳高额保证金而无法获得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的监管也存在不足。《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管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到位。部分执行机关由于人力、物力有限,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出现擅自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社会危险性’等模糊概念进行细化和量化,为司法人员提供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取保候审适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国家可以制定统一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情节轻重等因素,划分不同的档次,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数额范围。同时,要建立保证金退还机制,对于遵守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及时退还保证金,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取保候审监管信息系统,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加强执行机关的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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