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88条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在审判实践中,这条法律条文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国家秘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一些涉及敏感行业的技术资料,司法人员和相关单位可能在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时产生分歧。 “个人隐私”的范围则更加模糊。法律并没有对个人隐私给出明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有不同的看法。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认为某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要求不公开审理,而法院认为不属于的情况。这就容易引发争议,影响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商业秘密”同样存在界定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但在实践中,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理解和认定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不公开审理程序的启动问题。刑诉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需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或者虽然知道但因为各种原因(如担心影响自身形象等)没有申请的情况。对于法院而言,是否有义务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可能导致一些本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最后是不公开审理的监督问题。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对于不公开审理过程的监督却相对薄弱。不公开审理意味着公众无法参与庭审,这就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合法。否则,可能会出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等情况,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