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离婚证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对办理离婚证的程序不太清楚。想知道整个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拿到离婚证,每一步都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哪些材料,有没有时间限制之类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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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离婚证有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流程。首先是申请环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同身份的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所不同,内地居民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这些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这里的离婚协议书要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初审。 然后是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未申请,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之后进入审查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全面了解协议内容,查看双方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是否合适。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若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并且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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