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当在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拘留人涉嫌刑事犯罪,就可能启动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程序。一般来说,首先是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会进行呈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接着,公安机关会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说明案件情况、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公安机关会开具《拘留证》。然后,执行人员持《拘留证》对被拘留人执行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按手印,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此外,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