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立案。当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就会予以立案。立案意味着法院正式启动对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阶段是庭前准备。法院在立案后,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阶段是法庭审判。这是整个审理程序的核心环节,它又可以细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小阶段。在开庭阶段,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等事项。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会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等。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有最后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之后,合议庭会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判。 第四阶段是上诉和抗诉。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阶段是执行。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同,如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有期徒刑由监狱等执行场所执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