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首先是申请阶段。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事实和理由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比如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等。 然后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该案件,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接着是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会一并作出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是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如果认定婚姻确实存在无效情形,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