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驰名商标认定应设置的异议程序有哪些?

我在关注驰名商标认定这方面的事情,想了解一下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应该设置的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我不清楚这些程序具体包括什么,流程是如何进行的,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搞明白这里面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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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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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异议程序是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合法的重要环节,它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表达意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应设置的异议程序: 首先是异议的提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如果相关主体认为认定存在问题,比如可能损害自身的在先权利,或者驰名商标的认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等,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当异议提出后,商标局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这个审查过程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商标局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还有进一步的救济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的来说,驰名商标认定的异议程序是一个多层次、多步骤的体系,它为各方提供了充分的表达意见和维护权益的机会,有助于保障驰名商标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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