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监视居住的程序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适用监视居住的程序。 首先是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接下来是决定程序。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中会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期限、地点等内容。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则是通知执行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重要文件。 然后是执行程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时,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最后是解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被监视居住的,也应当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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