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扣押物证或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我遇到个事儿,警方在侦查一起和我有点关联的案件时扣押了一些物品。我不太清楚他们扣押物证和书证得按啥程序来,也担心他们的操作不合规影响到我。所以想了解下,侦查人员扣押这些东西具体要遵守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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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然而,这一措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扣押物证、书证须在勘查、搜查中进行。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不能随意扣押,而是要在特定的侦查活动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就明确了扣押的范围,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 其次,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这是为了保证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随意扣押的情况。 再者,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扣押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清晰明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另外,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但这种强行扣押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这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避免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不必要的扣押和冻结。 总之,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是严格且明确的,这一系列程序规定旨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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