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当得利是如何解释的?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别人拿了我东西不还的情况,朋友说这可能属于不当得利。我不太清楚不当得利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不当得利是如何解释的,像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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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条文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和受损失方的权利。 从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取得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的扩张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像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等。二是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就是直接损失;还有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三是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利是因另一方受损导致的。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也就是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 当构成不当得利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得利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仅需要返还现存的利益;如果现存利益不存在了,就不用返还。但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也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就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总之,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为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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