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虚假诉讼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检察院在虚假诉讼工作中承担着多方面重要职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线索发现与调查核实。检察院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去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这其中包括对各类案件的审查,像是在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时,仔细查看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表现等情况,看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也会从日常工作的监督中寻找线索,比如在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时,留意是否有异常。同时,还会依靠群众举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检举。一旦发现线索,检察院会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查看相关的文件、记录等,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虚假诉讼。 其次是法律监督。对于虚假诉讼,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或者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况,会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法院进行纠正。检察建议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法院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理。当虚假诉讼的情况比较严重时,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者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后是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还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虚假诉讼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比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讲座、利用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虚假诉讼的危害、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等知识,引导公众遵守法律,诚信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