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询问被害人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检察院的人说要询问我相关情况。我不太清楚他们询问的时候有啥规定,比如时间、方式啥的,也不知道自己有啥权利和义务。所以想了解下检察院在刑事案件里询问被害人到底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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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询问被害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首先,关于询问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作为特殊的证人,此规定同样适用),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也就是说,检察院可以选择在上述合适的地点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这主要是为了方便被害人,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实际情况。 其次,在询问的方式上,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意味着检察院不能同时对多个被害人一起询问,目的是保证每个被害人能够独立、客观地陈述情况,避免相互干扰和影响。同时,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两名侦查人员可以互相监督和印证询问的情况。 再者,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让被害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提供的陈述真实可靠。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且将笔录交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另外,在整个询问过程中,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安全保障、隐私保护等。如果被害人因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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