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内部线索移送在救助和支持起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检察工作里,内部线索移送跟救助以及支持起诉有什么关系,当遇到一些需要救助和支持起诉的案子时,检察内部线索是怎么移送的,有没有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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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工作中,检察内部线索移送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将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线索进行移交处理的机制。它在司法救助和支持起诉等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当检察机关的某个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时,就需要将线索移送给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门。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身体重伤、经济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标准,就应当将该线索及时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支持起诉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像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受到侵害,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当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支持起诉的线索,例如发现涉及农民工讨薪案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就会将线索进行整理并移交给负责支持起诉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察内部线索移送在救助和支持起诉工作中是一种高效协作的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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