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买了些食品,吃着感觉不太对劲,怀疑存在安全问题。我想了解下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看看自己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能维护哪些权益,在法律上有哪些依据和保障,所以来问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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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阐释和说明的文件,目的是让司法实践中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就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此外,该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针对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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