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产品侵权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在产品出了问题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谁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他人损害,不管生产者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里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例如,某品牌的手机电池存在爆炸的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即使该手机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也需要对受伤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也有适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存在过错,比如销售过期产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导致产品变质等,就要对产品侵权承担责任。例如,一家超市销售已经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用后生病,那么这家超市就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还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体现了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根据不同主体的过错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对于生产者而言,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一些法定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比如,某产品还在研发阶段,没有正式投入市场销售,就不存在产品侵权责任的问题。 总之,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它平衡了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等各方的利益。消费者在遇到产品侵权问题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产者和销售者则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