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借方有余额,算所得税时是加还是减?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发现利润分配借方有余额。现在要计算公司所得税,不太清楚这个借方余额在算所得税的时候,是应该加进去还是减出去。不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怎样处理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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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利润分配借方余额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加还是减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概念。所得税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税率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得出的。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借方余额表示企业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就和利润分配借方余额有关。 也就是说,当利润分配借方存在余额,代表以前年度有亏损,在计算所得税时,这个亏损是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也就是起到“减”的作用。不过,这种亏损弥补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某企业在今年盈利100万元,但利润分配借方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那么在计算今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可以用100万元减去20万元,以80万元为基数来计算所得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重复纳税,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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