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事情,担心遇到登记机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损害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呢?这对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很重要。
展开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正、公平与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禁止行为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又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意味着登记机构不能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事项进行登记。 其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机构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这其实是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对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评估并非登记的必要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禁止登记机构以此为由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再者,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一次性的权利确认行为,只要权利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就不需要重复登记。如果登记机构以年检等理由要求重复登记,当事人可以拒绝。这一禁止性规定同样是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负担。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这要求登记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登记工作,不能随意超越权限。例如,不能擅自对当事人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或干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些禁止行为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确保登记工作的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登记机构有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