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有哪些司法解释?


财产诉讼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财产诉讼保全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申请条件方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内容。 对于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应超过这个请求的金额。而且被保全的财产应该是与案件相关的,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以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 在期限上,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担保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总之,财产诉讼保全的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