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有哪些?
我之前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市级做的,现在涉及到一些情况需要进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但我不太清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比如要准备什么材料,先找哪个部门,后续流程又是什么等,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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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着严格且明确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意味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针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其次是受理环节。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当材料齐全时,委员会就会受理申请,并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然后是鉴定过程。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在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最后是作出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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