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税金及附加与结转未交增值税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账务时,对计提税金及附加和结转未交增值税这两个操作不太明白。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计算、账务上如何处理,也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想了解一下计提税金及附加和结转未交增值税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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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税金及附加和未交增值税的概念。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未交增值税是“ 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 关于计提税金及附加,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期确认相关税费并进行计提。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根据不同地区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具体来说,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这些税费都需要在当期按照应纳税额进行计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而结转未交增值税,当企业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月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一操作有助于清晰反映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保证税务核算的准确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了相关账务处理的规范,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计提税金及附加和结转未交增值税,确保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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